2008年7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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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上的美景怎么成了垃圾堆
德清购房户告赢开发商
通讯员 马秀松 徐艳 本报记者 李道演 实习生 方祺

  如果你是一位购房户,发现所购买的小区住房建成后的面貌与先前的广告宣传大相径庭,你怎么办?德清的严先生等28位购房户选择了起诉维权。日前,湖州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,购房户的权益得到了法院支持。
  2005年,湖州某房产公司在开发小区时进行广告宣传(包括楼书),并采用实物模型等资料进行现场说明,看了广告,包括严先生在内的众多消费者对楼盘十分满意。于是,严先生于2006年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(包括汽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),房款总价335302元。
  2007年5月31日,按合同约定,房产公司向严先生发出交房通知。严先生到现场后却失望地发现,小区面貌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,根本没有之前所说的健身、娱乐、休闲广场等设施,随处可见的只有建筑垃圾及施工设备。
  颇感失望的购房户集体向消协、城建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。投诉未果后,28位购房户将该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德清法院经审理查明:小区的售楼书中载明绿化率约为40%,但在实际交付时却只有35.39%,而且小区在建成后拼接入小区以外的其它四户住宅,少建造三幢楼,东面小路未南北贯通,小区景观性、功能性设施尚未完善,门楼、水池仍在建造,主入口以西人行道彩色道板铺设、花坛绿化及破损路面修复等工作均未完工。
  法院认为,小区景观、小区内道路、绿地面积属于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基础设施,房地产开发商发布的售楼书、楼盘模型或其它宣传材料已清楚表明的,应视为对商品房环境质量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,违反该内容的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  依照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和《最高人民法院〈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〉》的规定,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购房户房屋价款的10%和汽车库价款的20%。